2020年03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德承关务管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00160317979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丙烯酸地坪漆”等货物一批。目的国柬埔寨,柜号INKU6336885。2020年03月27日,经查验该批货物中“丙烯酸地坪漆”属于危化品,未报检,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查验结果无异议,称第一次出口相关产品,对危险品规定不熟悉,因不清楚丙烯酸地坪漆属于2828项注释中的危险品,导致此票货物未向属地海关报检及未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注释,并参考涉案货物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中理化特性说明,当事人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