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做法
(一)抓好职能、事权、人员“三集中”。
成立海洋行政执法局,在前期紧密型联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海洋综合执法的内容,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的全部执法职能,以及港航和口岸管理部门的全部航政、运政方面和部分港政方面执法职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方面执法职能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执法职能,水利水务部门的有关滩涂围垦的执法职能,文广新闻部门的海底文物保护的执法职能,共计 219 项涉海行政执法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至海洋行政执法局。同时划转相关部门相应行政执法人员到海洋行政执法局,强化海洋行政执法力量配备。
(二)优化管理体制,提高运行效率。
根据海洋行政执法特点,为优化行政资源配备、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力量下沉、加强基层基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在市与县(区)实行分级执法体制,各县(区)参照市里成立海洋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海洋执法职能。同时,市里加强对县(区)相关海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业务领导,明确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任免、考核要事先书面征求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强化执法保障。
在市内整合海洋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通过建立协作组织、签订合作协议、派驻干部并兼职等方式,与海事、海防、海警等涉海单位建立紧密型、常态化的海洋联合执法机制;构建执法协调机制,建立了由市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属及部省属在舟涉海管理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参与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明确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完善执法保障机制,落实执法规范化保障、执法经费保障和公务执行保障;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在全面划转相关部门涉海行政执法职能基础上,通过执法人员自学、装备演练、执法工作研讨、案例分析、各执法处室业务培训会等形式,认真学习了解海洋渔业、港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等部门涉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准,有力地保障了海洋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实践效果
(一)为走出“多龙治海”困境积累了经验。
实施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由海洋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海洋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一个口子对外,减少了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
(二)解决了相关部门海上执法缺位问题。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等部门虽有相应的海上执法职责,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船艇等执法工具,长期以来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将执法事项划转海洋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后,该问题迎刃而解。
(三)降低了海洋行政执法成本。
海洋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船艇、执法车辆、执法信息等资源能用于多个领域执法,实现了一船多用、一人多用,提高了执法工具特别是执法船艇的利用率,有效降低了执法成本。
(四)提高了海洋执法效能。
过去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时,通常要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存在协调成本高和整治工作阶段性、运动式等弊端。实行海洋综合执法后,使得海上联合执法变为一个部门执法,变外部协调为内部协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目前,浙江自贸试验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已基本建立,海洋综合执法职能也已明确。但从目前海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海洋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还只是部分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职能,与承担海上大量行政执法职能的海事、海防、海警等部门采用的还是紧密型联合执法机制,这些部门的海洋行政执法职能及相关人员、装备等资源一时难以有效整合,海上多头管理、资源分散配置、涉海执法缺乏强制执行力等问题还得不到全面解决。因此,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按照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指挥平台”三位一体的海洋行政执法体系,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完善配合协作机制,不断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间衔接配合、资源共享、技术支撑、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与海事、海警等其他涉海单位的海洋联合执法机制,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管理、抢险救灾、海上安全预警预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方面,形成紧密型、常态化的协作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