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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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就在该新政发布的同一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联动其境外机构办理了首批业务。
对于新政及实践,首先看到的是进步和意义。
新政的最终指向是中国金融业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因此,毫无疑问,临港新片区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政策出台,以及多家商业银行落地实际业务,是上海自贸区金融发展的一大里程碑事件。
尽管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在国外较常见,中国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才刚刚起步。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跨境转让之前也有过系列探索,并非全新的银行金融产品。但应该看到,作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政策的最新举措,无论是积极出台配套政策的上海自贸区,还是第一时间实践新政的商业银行,从产品建设、系统配置、渠道搭建等角度看,都较之前有长足的进步,二者均用实际行动推动了国家金融战略的进程。
金融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无法避免地需要以具体的金融产品作为载体来实现。新政和商业银行的实践,其最大意义就在于探索了真实的交易场景,为后续金融进一步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提速提供了可参考的实现路径。
其次,应该看到不足和潜力。
根据新政规定,上海市各商业银行现阶段可跨境转让的资产包括基于国内信用证贸易结算基础上的福费廷和风险参与资产。
选择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作为试点,有其必然性与局限性。从必然性的角度看,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的标准程度高、境外金融机构接受程度相对容易,甚至可以说,相对其他类型信贷资产而言,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进行跨境转让的复杂程度最低。从局限性的角度看,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只是国内信贷资产中的一部分,境内相关机构还持有大量可考虑纳入跨境转让的信贷资产。下一步,还应该开发出更多的可跨境转让金融产品,也可以开发出更多的可跨境转让金融产品。
另外,首批落地业务的境外受让方,主要为中资银行境外机构,我们应该认识到,金融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际金融机构能够顺畅地参与我国信贷资产市场的交易;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被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信贷资产或金融产品为国际金融机构广泛接受和持有。因此,境外交易主体还有待进一步多元化。
有理由相信,随着金融开放政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底部资产和转让结构的丰富化,上述愿景将逐步成为现实。
最后,应该看到风险。
跨境转让较国内转让牵涉更多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包括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汇率风险等,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意识和风控措施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向必须兼顾好促进发展与风险控制。
如《指引》很有针对性地提出:上海市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服务实体、真实贸易”等要求进行转让。从之前其他地区国内信用证项下资产跨境转让的实践和案例来看,境内商业银行处理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贸易背景问题并非易事。部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数量、从业经验在识别单据缺乏、关联关系复杂的国内贸易融资时容易碰到困难,可能埋下风险因素,这在处理大批量、多手高频交易时这会尤为明显。计划深入参与新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未雨绸缪,统筹资源,一面发展业务,一面把牢风险控制关。
同样的,监管机构也应该考虑如何执行更有效的反洗钱、套利、套汇、虚构贸易等方面的监管,尽可能防范金融风险。虽然金融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是未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下子把监管大门全部打开,恰恰相反,循序渐进是必由之路。这就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实际监管措施也应该经历一个转型的过程,如何监管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机构新业务可能会成为监管机构新的重要课题。在这个过程中,平衡好推动政策和新业务落地与防控新政和业务风险的关系始终是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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