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通知,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业务包括: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相关电信业务的具体经营范围须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经营试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验田作用,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现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开放业务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
(二)相关电信业务的具体经营范围须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经营试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业务相关的加速服务器节点,但仅限于为自身服务提供加速,不得经营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三、相关要求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仍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许可。
(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按权责做好辖区内相关申请的初审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步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等企业的监管措施,加强技术手段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5月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