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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系列政策梳理与解读

   2020-05-19 11190
核心提示: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决定在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
 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决定在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完善并优化行业准入规则,激发市场活力。
 
12月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党中央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精神以及改革状况。发言人表示,自2015年在上海浦东试点“证照分离”改革以来,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准入不准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改革系统集成、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足等问题。此次进一步加大在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力度,将进一步降低企业准营门槛,使企业更加便捷进行投资运营,也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如今,各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对于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指示,目前各部门已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以下为近期各部门出台的“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本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优化审批服务。一是按照“区内事、区内办”的原则,将一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二是巩固深化“双减半”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三是推行申请、受理、审批全程网上办理,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四是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五是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六个双”(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范闭环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并运用好“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有发展前景的行业领域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措施进行办理。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贯彻落实措施。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电子认证服务和有关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互联网域名服务等18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从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
 
工信部《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试点审批程序涉及申请与告知、承诺与申报、审查与决定、发证与公开四个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管理机构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规定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182号)
 
主要内容:
 
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的证监会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改革举措方面,一是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二是不断加强政务主动公开力度,三是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四是定期公布存量企业情况。要强化日常监管,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改革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
 
微点评
 
此轮各部门出台的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力度,对于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赋予自贸试验区引领改革开放制度创新优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鼓励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自贸试验区战略的排头兵,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新阶段推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是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针对出现的不足之处提出的更有目标性的改革推进措施,将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助力提升上海城市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以上推出的系列支持措施中,有两个政策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工信部《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增值电信承诺审批试点是工信部推行的一项重大审批改革措施,告知承诺审批运行在前期信用管理等监管创新成果基础上,通过信用承诺方式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减少对于守信企业的干预。企业可以以承诺的方式更加快速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将来承诺审批与一般审批将并行实行,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适合自身的审批方式。
 
二是“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由审批事项20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备案事项5个工作日办结,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改革则推向全国。对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则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对于“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2项审批则推进优化审批服务,尽可能做到材料、流程的精简优化。
 
未来,相关部门可能将继续出台推动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的支持措施,继续释放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红利,我们将密切关注。
 
信息来源:外联发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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