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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部署在自贸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

   2020-05-20 1330
核心提示: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以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通过首创性、差异化探索,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以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通过首创性、差异化探索,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大胆尝试,形成了改革开放红利共享的局面和若干改革试点经验,但目前在法治层面仍存在瓶颈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国家层面立法,现有法律缺乏系统性且滞后于改革试验内容,制约改革进度和成效;法律调整滞后,法律调整的非系统性、前瞻性不足;国际化仲裁机构缺失影响了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并制约了我国参与全球经贸治理。
 
  为此,建议:
 
  1.梳理我国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应对当前5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的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比分析,保留目前良好适用的条款,尽快清理与自由贸易区、国际规则不相符或相抵触的相关法规政策,并将我国根据相关国际谈判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规。根据国际惯例进行制度引进和制度创新,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一些内容,如政府行政公开透明制度、公平竞争条款等,需要通过试验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加强依法行政和司法监督,针对行政备案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在考虑国内规则合法的基础上也要兼顾国际上的相关规则,从把握相关法律的适用性、贯彻正确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入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发展提供确定的法律保障。
 
  2.确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基本框架。总则部分应进行原则性、概念性规定,基本法律原则应涉及平等开放、依法行政、保护区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行政机关和部门、司法系统、纠纷解决部门以及经营主体等概念进行定义。分则部分应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监管体制、海关监管、投资贸易、外汇管理、金融制度、税收管理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基本法的规定不宜过于细化,应当给后期制度创新和地方立法预留一定的空间。基本法中还应明确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应涵盖企业、个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3.授权地方加快立法创新。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赋予了地方立法权特殊政策,应尽快顺势而为,在部分区域或领域开展立法试点,一方面对海洋经济、日韩贸易中的立法盲区进行立法探索,突破限制市场自由的现行法规,另一方面积极对接国际上各方普遍接受的通行规则,主动探索对制度创新的国际推广与红利共享。同时,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涉及国家许多事权,需要国务院及各部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建议由国务院通过发布《决定》的形式,暂时调整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消除法律上的障碍。
 
  4.对标国际标准完善营商环境,建设东北亚海洋仲裁中心。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山东将建立国际权威东北亚海洋仲裁中心作为试验方向,加快全面打造面向东北亚地区的东北亚仲裁中心。把引进香港、新加坡等地专业仲裁服务机构作为突破点,探索筹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仲裁、航运仲裁、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等专业化平台,重点引入国际认可的熟悉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仲裁员,并赋予临时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建立主要以韩国法、日本法为核心的域外法查明平台,打造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专项数据库,提升在国际经贸审判中的权威性,打造涉韩、渉日审判品牌新亮点,并对全国形成辐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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