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细则》适用备案事项包括:在海南自贸区设立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据了解,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备案材料的报送。三亚市、保亭县、乐东县、陵水县内备案事项,报送三亚银保监分局;其他地区备案事项,报送海南银保监局。监管部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以下为《关于简化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简化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海南银保监局部分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改革相关请示的复函》(银监办发便函〔2019〕411号)的规定,推进保险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
(一)在海南自贸区设立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二)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三)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四)在海南自贸区的保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备案材料的报送。三亚市、保亭县、乐东县、陵水县内备案事项,报送三亚银保监分局;其他地区备案事项,报送海南银保监局。
监管部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机构备案
第四条拟备案设立、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拟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海南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备案表》(见附件1);
(二)内部验收合格报告,内容包括对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逐条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该标准;说明拟备案机构的机构设置、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已有任职资格的,提交任职资格批复或备案表;无任职资格的,应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材料;
(四)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改建机构提交)
(五)营业场所照片。
第六条保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海南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
(二)新营业场所权属及消防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四)新营业场所照片。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第七条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海南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见附件3);
(二)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命文件;
(三)《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该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涉及放宽学历,履职经历、金融或经济年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已核准或备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调任、兼任自贸区内同一保险机构同级或下级的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无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备案所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适格性。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涉及许可证事宜,按照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如发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备案事项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等情形,将区别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