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其中包括对海南自贸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以及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等。
5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海南自贸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二是在海南自贸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是在海南自贸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四是允许仅涉及海南自贸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