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更深层次、更加全面、更为持久的开放,要求开放的领域要从贸易壁垒、市场准入的“边境措施”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边境后措施”延伸,要求开放的角色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跟随者、接受者向参与者、制定者转变,更加强调以制度保障国际国内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全面开放。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分化的形势下,我国以推动制度型开放这样更具建设性的姿态引领经济全球化发展,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制度型开放的时代特征。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设立以来,我国已先后分5批设立了“1+3+7+ 1+6”共计18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6年多来,自贸试验区建设摈弃了传统开发区打造政策洼地的发展路径依赖,探索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向全国全面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适应了我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需要,推动我国开放水平和营商环境的全面提升。
自贸试验区深化制度型开放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图正在加速重构国际经贸规则,从追求“自由贸易”转为更加强调所谓的“公平贸易”,企图通过重构规则调整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布局。作为新时代的改革开放试验田,自贸试验区需要更好把握改革的时代逻辑。一是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即要处理好自贸试验区点上压力测试和全国面上复制推广的关系。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遵循,但不能因为要复制推广就禁锢了思想、捆住了手脚,就不敢进行更大开放力度的压力测试。需要进行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开放举措应当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风险的内容,否则可以直接在全国面上推开。二是处理好内和外的关系,即要处理好自贸试验区自主开放和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或多边对等开放的关系。一方面,对于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谈判中的焦点议题,只要是符合我国改革方向和风险总体可控的,应当打消试验会透漏底牌的顾虑,主动放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期望主导推动的规则体系,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探索形成一整套经验,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三是处理好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即要处理好对各地自贸试验区差异化赋权和整体性赋权的关系。比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在推动的投资贸易自由化等开放试点,比如广西、云南、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相关边境片区的合作开放试点,需要进行差异化系统化赋权支持试点。四是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即要处理好高度开放与高效监管的关系。高度开放以高效监管为前提,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失控的高度开放必然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开放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监管能力的高低。各地自贸试验区在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应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建设。
自贸试验区要在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上全面发力。在规则层面,率先探索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机衔接、良性互动的投资贸易制度体系。 对 标 美 墨 加 协 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经贸协定,推动自贸试验区在“边境措施”和“边境后措施”实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率先实现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在规制层面,加快建立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制环境。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探索竞争中性政策,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经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在管理层面,率先探索建立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对标境外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园区“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运用智慧智能、高效便利的综合监管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在标准层面,加快推进标准和认证国际互认,提升国际标准制订能力。在认证认可和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等方面扩大国际合作,在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试点建立行业发展新标准,为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作为深化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平台,自贸试验区应当始终坚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形成适应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并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我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奠定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