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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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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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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疫情防控“三个一切”“五个所有”工作要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全市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对复工生产后的防疫监管负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2.企业应按行业疫情防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对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日常监测、隔离观察、送医检测等措施,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自复工之日起至全市一级响应解除前,每日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4.企业要做好工作场所和职工生活场所的封闭管理,严格落实配戴口罩、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储备足量防护物资;要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推行错时用餐或分餐制等,做好交通解决方案,形成防控管理闭环。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5.各区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本辖区内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负属地监督责任,必须确保将本辖区所有企业复工生产纳入监督范围。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所有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开工复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业主单位与企业同责,必须对企业防控工作负监督责任。
 
6.各区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对辖区复工生产企业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稳控当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对企业发生问题、出现监管缺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规对所在区县、开发区及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三、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各区县、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积极作用,创新工作举措,完善内部机制,科学指导、精准调度,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8.各区县、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形成合力,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需监测,加强企业资金物资保障,优化网上审批服务流程,采取有效举措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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