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中新生态城环资法庭依法对太平镇政府诉天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杨某江、杨某旺、杨某星、张某彬、张某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六被告连带给付污水治理费457950元及相关利息和律师费。此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2018年,被告杨某江等5人因私设暗管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排放至公司附近沟渠及鱼池内,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后太平镇政府根据区环境局要求督促企业治理污染,因企业已封停、相关责任人被刑拘,遂由街镇通过招标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水体污染消除作业,并垫付457950元。现太平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治理费用及利息和律师费。
考虑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较多、五个自然人被告均为刑满释放人员且其中一名被告无法送达,法庭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审判长,并在庭前组织了证据交换。
庭审中,被告对环保局取样水及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赔偿的主次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抗辩,合议庭为查明案件事实,引导原、被告充分阐述各自观点,并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原、被告根据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整个庭审活动张驰有度、规范有序。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结合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研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作出上述裁判。
法官寄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环保“生命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企业和个人应尽的责任,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任何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大家吸取本案的教训,切莫为追求短暂的经济利益,而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