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修订并实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和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相关表述。
据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5个部分36条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和10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此次修订根据“一网通办”要求,从进一步提高证件申办便利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申办材料和证明材料,同时加大电子证照应用推广。明确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受理、核定、证件制发、信息变更、证件续办、挂失补办、注销和法律责任。
持证人具有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创办企业、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17项权益。居留许可的内容为: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持证人,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向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居留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持证人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