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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复制】案例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2020-10-09 2300
核心提示:举措内容:浙江自贸区范围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事前审批改变为备案管理。创新点:任职资格考试:审批制
   
举措内容:浙江自贸区范围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事前审批改变为备案管理。
 
创新点:任职资格考试:审批制高管人员应当参加任职资格考试;自贸区内备案制高管人员则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处室审核分工:审批制高管人员反洗钱相关内容由稽查处负责审核,财险处、人身险处负责汇总稽查处审核意见。事项管理程序:审批制高管人员“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即先审后任;自贸区内备案制高管人员由保险机构先任命,后向我局报送备案,即先任后备。商管流动管理:审批制高管人员调任、兼任同一保险机构相同或以下层级高管职务时,实行报告制;而自贸区内备案制高管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反馈:我局向审批制高管人员下发行政许可批复,而向自贸区内各案制商管人员反馈盖有我局备案管理印章的任职资格备案表。
 
第三方评估意见:2014 年国家保监会颁布简化行政审批通知,鼓励在自贸区内设立航运保险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和引进高管人才方面开展备案制度,取消了事前审批环节。在这一大框架下上海自贸区、福建自贸区相应推出具体实施政策,浙江自贸区也属于保监会的政策范畴内在浙江地区的复制推广,且主要集中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备案方面,尚未涉及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相应业务的备案,实施时间较晚尚未取得巨大成效,经评估此举措为复制类举措。
 
实施成效:备案管理的商管人员总体上遵循与自贸区外同级别审批制高管人员基本一致的审核条件,但备案管理高管人员无需考试、先任命后报送备案,为浙江自贸区加快聚集保险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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