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批复,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业内人士表示,法律障碍扫除后,还需有关方面的配套政策加持,上海港洋山港才可真正启动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该业务的启动,意味着国内沿海捎带业务进一步扩围,将助力上海港打造世界一流的航运枢纽,代表中国更好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