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立足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授权改革要求,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举措固化为制度规范,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
建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指出,“中国将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支持北京等地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复要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运行机制和改革创新措施,推动形成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在起草时,充分考虑自贸试验区立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注意处理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严格把握地方立法权限;注意处理好立法与配套文件的关系,以立法为各领域的制度创新明确方向,具体制度措施通过制定配套文件等方式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一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十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定位
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二)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规定市、片区所在的区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各片区所在区明确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法定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具体事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下放行政管理权限;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争取国家授权;自贸试验区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等。
(三)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规定自贸试验区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激励机制,完善项目调度和跟踪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探索新型易货贸易方式,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支持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保税服务等。
(四)推动科技创新
规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吸引科技领军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拓展学术国际交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五)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规定加强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资源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规则,推进建立相关数据交易标准和流通服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六)完善金融服务
规定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离岸金融、财富管理、再保险等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等。
(七)推进优势产业开放
规定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通关审批流程;支持在自贸区设立咨询、仲裁等专业服务机构,推动专业服务业开放;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支持创新文化业态,促进文化贸易发展;支持航空维修、航材租赁等航空服务产业发展等。
(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规定自贸试验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天津、河北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制度创新,推进制度创新成果共享互用,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政务服务等方面合作,支持北京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联动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