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释〔2022〕109 号),自2022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三、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