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日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事求是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依法依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通知》规定,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如有涉及列举情形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包括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等。
《通知》还规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通知》要求煤矿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