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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为企业保驾护航!《浦东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若干规定》表决通过

   2022-07-04 浦东人大40
核心提示:合规是企业经营发展中必须扣好的“第一粒扣子”。从2020年3月最高检开始部署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单位,到去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再到去年6月最高检联合八部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合规是企业经营发展中必须扣好的“第一粒扣子”。从2020年3月最高检开始部署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单位,到去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再到去年6月最高检联合八部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背景下,6月30日,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这是浦东新区运用中央立法授权,在今年制定的首部管理措施,也是浦东首部支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改革的法律性文件。“这部管理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引领精神与对标意识、法制意识与服务意识的有机统一,将助力浦东推进更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倩如是解读。


“司法救济+规则治理”,

构建企业合规治理新生态


        近两年,浦东新区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涉及生产经营或职务犯罪。这其中,绝大部分企业是因为缺乏“规则意识”,对“法律边界”认识模糊而导致犯罪。如何有效防止企业“误入歧途”,把“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提高针对性、警示性、有效性,是做好企业合规工作的关键所在。


        对此,浦东新区在《若干规定》中做出了探索。首先,在适用范围上重点选取涉及金融、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及网络数据、安全生产等领域及其他具有自贸特质的涉企犯罪案件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加强改革的针对性,扩大示范引领效应。其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适用案件、第三方机制的启动程序和运行流程、第三方机制人员奖惩监督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程序中止、检察机关合规审查运用、行刑衔接等内容,搭建了一套体系完备、脉络清晰的制度体系。


        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中,除了要建立完备的运行机制,还要注重发现行业监管漏洞,归纳共性治理问题。《若干规定》明确由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类型化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标准和行业合规指引,以“合规指引”督促“企业自省”,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自纠自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健康发展。


“政府引导+行业自治”,

打造企业合规治理新模式


        从全国检察机关改革试点情况看,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涉及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多领域,必须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促进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才能实现最佳的司法办案效果。“合规监督评价涉及到司法、行政、行业监督等多个方面,只有多部门协作,才能形成合力,督促企业有效履行合规承诺,避免“纸面合规”,浦东新区人大代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煦春表示。


        对此,《若干规定》围绕建立区域企业合规行业治理总体格局这一目标,在统筹社会力量、强化资源调配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浦东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统筹协调机制,对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议事协调工作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第三方组织、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强化制度支撑、行政供给、机制保障。


        同时,《若干规定》还对建立巡回检查等制度、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遴选方式和组建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在企业合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推动形成区域企业合规行业治理总体格局。


“三级联动+异地协作”,

探索企业合规跨省协同新机制


        2021年度新增专利40余件,年度销售总额同比增加43%,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这是一位来自浙江的民营企业代表吐露的心声。他所在的企业曾作为犯罪嫌疑单位进入司法程序,原本发展势头良好的公司骤然间陷入困境。然而当下,企业已经甩开了“包袱”,由内而外“焕然一新”,重新投入市场大潮之中。而这一神奇转变,正是得益于浦东新区检察院前期试点开展的企业合规跨省异地协作机制。


        据了解,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前期过程中,根据《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了“上级—平级—下级”三级检察院联动配合机制,确定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创造性地解决了涉案生产经营地与犯罪地相分离对社会调查、异地监督考察、刑行衔接等工作带来的实践难题,为长三角跨区域检察协作贡献了实践样本与制度样本。


        而这些改革经验此次均被《若干规定》吸收固化,如规定“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明确可以“委托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的相关单位启动第三方机制”等。此外,《若干规定》还对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检察协作事项或者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有关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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