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自贸试验区
一流司法服务保障
2019年9月1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正式挂牌。三年来,围绕建设一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定位与目标,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直面苏州自贸片区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带来的变化与挑战,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贯彻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精准发力的准则,以更好服务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本次发布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系以司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的集中体现,也体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三年多来在助推苏州自贸片区发展方面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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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助推人才高地
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案 例:
P某与园区某外资企业赔偿金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P某系德国籍,于2014年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工艺流程优化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许可。2019年6月24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三天为由辞退原告。原告认为,6月11日被告以原告工资过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原告提出两个补偿方案。由于不熟悉中国的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当场同意。被告的总经理、人事经理即批准原告可在接下来的三天(即6月12至6月14日)向劳动部门咨询相关规定后再作决定,并约定在6月17日再行协商。6月17日,原告没有同意上述方案。6月20日,被告提出新的补偿方案,但原告仍未同意。2019年6月24日,被告突然以原告6月12至14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从未同意过原告6月12日至14日休假,原告无故旷工,经公司催促仍然没有改正,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符合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对劳动者的违纪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6月12日至6月14日,原告未出勤属实,但原告提出因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进行相应法律咨询,已向被告请假,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请假已获得批准,但其提供与其妻子的聊天记录,已证实其在6月12日至6月14日期间进行法律咨询的事实,并提供补偿方案照片、会议截图,表明原告未出勤并非其主观故意旷工。被告虽主张其在原告缺勤时已通过电子邮箱催促原告上班及说明原因,但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系考勤异常核对邮件,此前也定期向原告及其他劳动者发送,并非与原告沟通核实未上班的原因,且被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申请时间为6月17日,表明被告在6月17日已经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此后6月17日至6月24日原告正常出勤。被告在未与劳动者沟通、听取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即以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公允,且劳动者未出勤三天的事实与其书面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旷工五天明显不一致,故本院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841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苏州自贸片区作为江苏省最大的自贸试验区,要打造富有竞争力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最重要的是要集聚高层次人才。构筑高水平人才高地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而司法服务亦是其中最重要的支持之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境内外投资贸易主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外籍劳动者普遍对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在遇到劳动争议时保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有限。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虽未出勤但已提供证据证实未出勤有合理的事由,且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通知劳动者上班、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单位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明显不当,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