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茁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7月26日经修正后实施,其立法目的是为规范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授权事项和其他执行该授权事项的必要事项。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第一,对自贸区的指定与规划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2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提交规定的自贸区总体规划书,详细说明自贸区的经营目标、发展方向、拟引入的业务类型、进驻优先级别、企业进驻自贸区的标准、吸引企业进驻自贸区的计划和进驻企业计划(含图纸)等。
第二,责任到人,体现了韩国法律的一贯特点。条例第2条规定,自贸区指定与运营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战略和财政部部长、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部长以及总统令确定的其他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是指战略和财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内务安全部部长、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部长、环境部部长、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部长、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部部长以及韩国关税厅厅长。
第三,规定了自贸区非重大事项的变更。条例第5条规定,扩大或者缩小的区域不超过自贸区面积十分之一的,或者改变该区域的位置、边界的以及修筑道路、堤防、桥梁后自贸区面积缩小或者扩大,或者因自然灾害丧失土地而改变边界的,属于自贸区的非重大事项的变更。
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区外作业上报制度。条例第26条规定,报告运出货物当月出口订单货物数量与上一年度月平均出口数量相比,增幅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提交报告当月出口订单的货物数量,视为月平均出口量,且不超过年度出口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对电子方式的应用只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所有申请、通知和文件均可通过信息和通信网络等电子方式提交和传输。条例未对“电子方式”进行界定。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
2017年7月26日实施,2017年7月26日第28212号总统令,已修正
龚茁 译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屈文生 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等事项的指定
第三章 进驻自贸区的管理
第四章 货物进出自贸区及其管制
第五章 关税的征收、减免
第六章 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