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明确告知买方货物有问题,作为买方的药房依然坚持对外销售,被消费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对其处罚20万元。这样一笔罚款,卖方需要“背锅”吗?这是四川自贸区法院今日(4月14日)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判(2019-2022)》工作白皮书中,一起典型的案例。
货物贸易作为最为常见的商事交易形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直接事关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维护。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六周年之际,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判(2019-2022)》工作白皮书,介绍了四年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四年期间,四川自贸区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753件,审结案件3518件,受理案件总标的金额为40.0686亿元,总体受案标的金额呈逐年上升态势。
▲四川自贸区法院召开“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恳谈会
典型案例:
卖方告知买方货物有问题,买方坚持销售被罚20万
2020年1月,成都某药房工作人员小陈和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采购员小王口头约定好,以每个1.5元的价格采购1万个口罩。随后,药房向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贷款。
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卖家订购了口罩,随后,托人把口罩交给了小陈。交完口罩的第二天一早,采购员小王打电话给小陈,告知对方口罩有问题,要求暂停销售并退货。但成都某药房并没有停止销售。
因为销售问题口罩,药房被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成都某药房存在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存在隐瞒推诿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罚没未销售的假冒口罩。
之后,成都某药房将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想让卖方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包括货款损失1.5万元,和被罚款的20万元。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关于口罩被罚没造成的货款损失1.5万元,是被告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判令赔偿。但是行政机关对成都某药房的20万罚款,是针对成都某药房的故意销售假冒防疫物资、被查处时故意推诿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在法律上是自身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买受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被罚款后果,与出卖人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成都某药房贷款损失1.5万元;驳回成都某药房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另处罚。
法院提醒,买受人自身未按诚信原则履行质量核检义务,对于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仍然故意违反行政管理性法律规定进行转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该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损害后果,不得通过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进行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