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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贸区升级 完善原产地规则

   2015-12-03 110
核心提示: 11月22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东盟10国部长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
  11月22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东盟10国部长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

  此次签订的《议定书》共500多页,内涵丰富。记者梳理了其中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相关内容及原产地规则,并与企业交流时发觉,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存在10大难题,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不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 完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议定书》是中国在现有自贸区基础上完成的第一个升级协议,是对原有协定的丰富、完善和补充,将推动实现2020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升级谈判中,主要通过升级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货物贸易发展。

  据了解,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已经覆盖了双方90%-95%税目的产品,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很高。中国-东盟自贸区现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以“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标准比较单一,原产地的认定也比较复杂。此次升级,双方同意对绝大部分工业品同时适用“4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40%”标准,涉及到3000多种产品,包括矿物、化工、木材纸制品、贱金属制品、纺织品和杂项制品等产品,其中有许多都是中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品。

  上述两种原产地标准,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这将大大便利有关企业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区域价值百分比40%”是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本区域增值占商品总价值40%,视为本区域产品,区域内跨国贸易零关税。比如,国内某企业出口到马来西亚的A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A产品生产中使用了CFI40美元进口美国的原材料B,此外,使用的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最初支付价格为18美元。该企业材料价值加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为55美元,占A产品离岸价格的比例为55%,超过40%,因此A产品不属于中国原产,不能享受零关税待遇。

  “4位税目改变”则是商品分类,规定哪些海关税则上各税目商品关税待遇,统一税则。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解释称,完整的税则号通常是8位,有的细分到10位,4位税目指的是前4位,由一个4位税目变成了另一个4位税目。任清指出,货物生产如果用到非原产材料,例如从日本进口的材料,则只有当该材料发生4位税目改变后,所生产的货物才构成原产货物,享受自由贸易协定(FTA)下的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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