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在3个指导意见中均提及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央行表示,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限额内自由结售汇。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天津、福建、广东分处三地,各具个性,3个指导意见充分重视三地经济金融特点。
在金融支持天津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行强调,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在金融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行明确,深化两岸金融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货币合作方面探索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厦门片区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金融同业民间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完善两岸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在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行明确,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扩大自贸试验区支付服务领域、征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在落实过程中按照风险可控、分步有序推进原则,积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稳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全国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