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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有了新规

   2015-12-14 130
核心提示:在上海自贸区金改方案出炉后,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的金改纲领文件也于12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央行公开的三份文件同时提到,三
 在上海自贸区金改方案出炉后,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的金改纲领文件也于12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央行公开的三份文件同时提到,三大自由贸易区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在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开展业务等。

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做了具体战略部署,目的是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一、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的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可按规定凭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

2、可对台进行人民币拆出拆入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币短期借款,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3、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资金运用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规定,用于自贸试验区建设,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4、金融机构和企业可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5、可开展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6、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的结算和资产转让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区内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资产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非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跨国公司的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8、允许企业开展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借贷资金等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资业务。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允许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关联经营主体贷出人民币资金。

9、支持个人人民币境内外贸易、投资和结算

支持自贸试验区个人开展经常项下、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居住或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按规定开展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区内居住或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二、在贸易投资和资本兑换方面的规定

1、简化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2、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3、外债自律管理,资金意愿结汇

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4、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5、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三、在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方面的规定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开展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福建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自贸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四、在两岸金融合作方面的规定

1、新台币的交易和结算。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货币合作方面探索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厦门片区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

2、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3、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金融同业民间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完善两岸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央行对三地自贸区新规的对比

央行规定,在三地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央行支持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支持两地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并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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