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央行发布金融支持天津、广州、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在跨境收入与支出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意见还支持各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区内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福建自贸区,央行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对于广东自贸区,央行允许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广东自贸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