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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自贸区金改“30条” 严防跨境资金大进大出

   2015-12-14 130
核心提示:  12月11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央行当日分别发布的金融支持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中发现,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成为
   12月11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央行当日分别发布的金融支持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中发现,“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成为风险监测与管理的必选项。这三个指导意见是三个自贸区深化金改的指导性文件,均为30条,但各有侧重。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分,金融支持天津和福建自贸区指导意见均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中没有此项内容。

  对于自贸区内个人人民币境外投资,三个金融支持自贸区指导意见均做出了规定,尽管措辞略有差别,但内容基本一致:研究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

  而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则更为具体: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

  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部分,金融支持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均提出,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提出,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

  “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成为三个指导意见的必选项。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指导意见提出,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金融支持福建自贸区指导意见强调,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加强监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金融支持天津自贸区指导意见则指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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