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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90亩土地闲置10余年背后 土地涉一地二卖纠纷

   2015-12-21 220
核心提示:  荒地上除堆放一些杂物外,还被附近居民种上了一片大白菜。  荒地西、南、北三面被2米多高的围栏围住。  2015年12月18日

  荒地上除堆放一些杂物外,还被附近居民种上了一片大白菜。

  荒地西、南、北三面被2米多高的围栏围住。

  2015年12月18日傍晚,冯亚宏在燕郊的一块89.5亩的荒地上伫立许久。荒地的四周,华灯璀璨,高楼林立。而这块被围栏圈起来的荒地上, 甚至还被周边居民种上了大白菜。冯亚宏说,作为这块土地的买方之一,他及他所在的公司遭遇了卖家高某等人的“一地二卖”,高某等人还曾将他告上法庭,在这 起民事纠纷中,法院出具了7份不同的判决书。此后,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高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判决高某等人 无罪。此后,检方提出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目前尚未开庭。

  □土地闲置

  黄金地段的荒地

  12月18日下午5点,记者来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京榆大街,这是河北紧邻北京的黄金地段。在这条大街的中部有一块89.5亩的荒地,该地块南北 长约460余米,东西宽约130余米,地块西、南、北三面被2米多高的围栏围住,东面的一部分土地则被一家饭店占用为停车场。荒地上除堆放一些杂物外,还 被附近居民种上了一片大白菜。

  荒地周围高楼大厦林立,形成鲜明对比。西面是东贸珠宝城,对面是思菩兰国际会议中心以及家具建材城。荒地附近一楼盘的销售经理告诉记者,他听说这块地因一系列官司已闲置多年。“这块地位置非常好,附近楼盘均价都卖到一万六七千了,太可惜了。”

  60岁的男子冯亚宏平日经常会来这块荒地看看,他曾是天津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远公司)的执行董事。冯亚宏说,公司在买下这 块地块后,曾专门聘请了清华大学的著名设计专家进行规划设计,准备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一栋高端写字楼以及12万平方米住宅及配套商业设施。但这一计划, 后因遭遇一连串的官司而搁浅。目前,该土地在农行燕郊支行名下。

  □一地二卖

  打了六年的官司

  这块89.5亩的土地最初使用权登记在农行燕郊支行名下。2002年6月,农行燕郊支行以每亩27万元、总价2416.5万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宏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法定代表人和控股人均为高某。

  宏成公司按约支付首付款500万元后,农行燕郊支行又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理由是“转让的土地用途违反燕郊开发区总体规划”。

  此后,农行燕郊支行和宏成公司便为这块土地打起了官司。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2008年4月,河北高院作出判决,要求农行燕郊支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宏成公司。

  土地的首个买家

  由于缺少资金进行开发,高某拿着河北高院的判决,为这块土地寻找下家。

  冯亚宏所在的华泽远公司是这块土地的第一个买家。2008年6月,宏成公司与华泽远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合同》,约定将宏成 公司100%的股权及燕郊8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泽远公司。签约后,双方在唐山市丰润区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按照约定,华泽远公司于2008 年7月向高某及公司其他的股东支付首笔股权及土地项目转让款2000万元。

  冯亚宏说,当年,由于土地尚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为了便于办理有关手续,经股东大会同意,他本人作为宏成公司新任执行董事,聘用高某继续留任 法定代表人,专项负责办理燕郊地块过户的各项手续。冯亚宏说,2008年6月6日修订的《宏成公司章程》上,已经写明股权变更后高某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并 特别作出限制,高某只有10万元以下财产的处置权,超过10万元,就必须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

  2008年6月19日,冯亚宏向丰润区工商局申请更换宏成公司印章,并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原公章作废并已上缴销毁,新公章一直由我一个人保 管。”冯亚宏说。股权变更完后,冯亚宏多次催促高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仍没有任何进展。2009年7月,冯亚宏和高某签订了一份补 充协议,约定土地过户手续由冯亚宏等人来办理。宏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免去高某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冯亚宏为宏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盖假公章的合同

  此后,冯亚宏和宏成公司开始忙于土地过户和前期开发。在这期间,冯亚宏得知,高某于2010年11月15日,使用作废公章与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以1.24亿元的低价转让给思菩兰公司。

  冯亚宏说,2010年11月19日,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给他打电话询问,是否授权高某将地块转让给了他人,他这才知道地块出了事。

  根据警方对此事的调查,思菩兰公司先后向高某支付5541.75万元,向另一自称宏成公司股东的马某支付4941.75万元,合计1.04835亿元。

  唐山市公安局2012年8月30日对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显示,2010年11月18日,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某找到农行燕郊 支行,称宏成公司已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思菩兰公司,要求银行在《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同意转让。王某称,齐福才一再声称冯亚宏知晓此事并同意转 让,他才写下“同意权利转让”几个字,并加盖农行公章。次日特意打电话向冯亚宏求证,才发现自己被骗。农行燕郊支行工作人员后持公函到唐山公安局、工商局 进行查询、核对,证实《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加盖的宏成公司公章是假的。王某称,他此后曾到思菩兰公司,要求收回自己签字盖章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书》,但对方表示那份材料弄丢了。

  □七份判决

  两次被告上法庭

  冯亚宏说,他曾致电高某,劝其立即把钱退给思菩兰公司,避免牢狱之灾。后因发现高某并没有退钱,冯亚宏于2011年3月初向廊坊市公安局报案。 冯亚宏说,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表示,不具备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理由是,若以涉嫌诈骗立案,需要受害一方的思菩兰公司报案,但对方并无此举。

  此后不久,冯亚宏被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马某向廊坊市中院起诉称,宏成公司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在2008年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 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此后,案件因管辖问题,被移交到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审理,因为马某没有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进行了处理。

  七份不同的判决书

  此事之后,冯亚宏又接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这次高某将冯亚宏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但记者看到,这个编号的判决书共有7个不同版本。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6日、2012年7月4日。其中,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4个不同版本。

  第一个版本第二页倒数第一行有错别字,盖有核准修改专用章(对判决书的错别字进行修改,将“股股转让”修改为“股权转让”),在判决书的“本院 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天津华泽远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股权转让 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归天津华泽远公司所有。高某及另一人(因文中未提及该人,此处省略)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二个版本的判决书与第一个版本相比较,错别字没有修正,在“本院认为”部分缺少了这样一句话:高某及另一人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三个版本的主文部分和第二个版本一样,但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却和前两个版本不同。该版本写明,15.76万元诉讼费由高某负担13.18万元, 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2.58万元。而以上两个版本关于诉讼费的分担是这样判决的:高某负担15.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第四个版本内诉讼费的负担与以上三个版本也都不一样,高某负担共计28.36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此外,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4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三个不同版本。第一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 “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给他人”。第二个版本没有了上述内容,内文字体、排版格式也不一样。第三 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与第一个版本略有不同:“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而且,前两个 版本的判决书都是12页,第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变成了13页。

  主审法官被处分

  据了解,2012年5月10日,唐山中院曾将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判决书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认定冯亚宏、华泽远公司与高某签署的股 权转让合同有效。随后,高某提出撤诉申请。2012年6月4日,唐山中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某撤回起诉。7月4日,唐山中院“重发” 《(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事实上,两份编号同为“(2011)唐民初字110号”的民事裁定书版本也有不同,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6月4日。第一个版本裁定书的“裁定 如下”内容是:“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起诉。”第二个版本变成了:“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就这样,唐山中院民二庭,在半年多时间内,以同一个案号先后下发了7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及2个裁定书,且原被告手持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不少细节上存在差别。

  2012年7月4日,在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提出上诉申请。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提出,由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发回唐山中院再审。

  正是因为出现7个版本的判决书和2个版本的裁定书,此案主审法官翟某于2014年5月接到唐山中院领导通知,称他因在审理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 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予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据了解,翟某曾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于 2012年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12月18日,记者多次致电翟某,对方手机始终关机。记者又向唐山市中院咨询关于“一个案号7份判决”的事情,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翟某受到处分后,已被调离审判岗位,任宣传干事。

  □发回重审

  两收钱者被公诉

  2012年5月,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冯亚宏认为,高某伙同马某伪造公司公章,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经执行董事授权,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骗取巨额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

  唐山市公安局的立案材料显示,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初正式立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先后对高某、马某及涉案的另一人陈某立案侦查,并将三人刑 拘,后经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容,陈某在案中涉嫌非法获利900万元,被另案处理。记者从唐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看到,陈某是一名 司法人员,其曾在高某等人背后出谋划策,运作了马某起诉一事。

  2013年6月3日,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后,认为该案主要犯罪地为丰润区,遂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丰润区检察院在起诉时将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记者从检方起诉书上看到,丰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犯罪,系共犯,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无罪

  2014年7月29日,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马某无罪。

  记者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东变更时,燕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华泽远公司也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燕 郊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华泽远公司亦认为高某仍是燕郊地块土地项目转让的实际受益人。没有证据证明燕郊地块的土地权益归变更股东为冯亚宏等人的 宏成公司,也就是华泽远公司所有。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马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冯亚宏表示,一审判决书对于“华泽远公司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当时公司已经向高某支付了2000万元,而高某却未协助该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用假公章将土地再次转卖。

  检察机关提抗诉

  针对丰润区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丰润区检察院随即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了抗诉,唐山市检察院支持丰润区检察院进行抗诉。

  丰润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宏成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丰润区法院将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马某有罪的案件判决无罪,试用法律错误。

  12月17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箭厅街13号的丰润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外出办公,检察长冯某告诉记者,他对这 个案件有印象,“我们院和市检察院都曾召开多次检委会来讨论这个案件,我们内部认为高某和马某有罪,但对罪名有争议。因此讨论后将市检察院认为的合同诈骗 罪,改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对于案件的细节以及进展,检察长冯某表示他不是太了解,但他调出案卷进行比照,证实记者手里拿的检方抗诉书是丰润区检察院所出。检察长冯某说:“尽管我还不清楚二审的情况,但是法院只要判决失当,我们就会一直抗诉下去。”

  冯亚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唐山中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上面写明,唐山中院认为,丰润区法院审理高某、马某职务侵占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丰润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丰润区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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