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扬联众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华扬联众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87亿元、16.80亿元、22.61亿元。同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0.54亿元、0.67亿元、0.82亿元。
中金在线报道,随着华扬联众业务规模的增长,其应收账款余额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报告期内,华扬联众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95亿元、 6.41亿元、9.90亿元,年增长率分别高达62.16%、54.31%,而同期其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为54.46%、34.59%。很明显,华扬 联众的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速度已远超收入的增幅。同时,华扬联众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也高达36.37%、38.18%、43.77%,并 且,报告内第四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季营业收入的比列更是分别达到了101.81%、118.46%、119.71%。可见其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存在一定 的水分。
此外,华扬联众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偏低。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度至2013年度华扬联众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68、3.22、 2.7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分别达到5.16、4.94、3.99。华扬联众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说明 华扬联众应收账款回款效率并不乐观,回款风险大或导致大量坏账出现,其后续应收账款管理难度陡增。
股东名单中互联网企业居多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华扬联众主要股东名单中,互联网相关企业就占了五名,分别是世纪凯旋(腾讯的经营主体之一)、金卓恒邦(新浪的经营主体之一)、百度网讯(百度的经营主体之一)、搜狐互联(搜狐的经营主体之一)、千橡网景(人人网的经营主体之一)。
具体来看,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苏同。苏同除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外,还通过母亲姜香蕊(作为一致行动人)、华扬企管间接控制公司股权。截至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苏同合计控制公司78.34%的股权。
此外,世纪凯旋、金卓恒邦、百度网讯、搜狐互联及千橡网景等5方各自持有公司239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均为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5方同为2011年5月以现金1500万元增资入股华扬联众。仅仅过了一个月时间,2011年6月,华扬联众再次增资,引进 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南海创新和自然人包锦堂等股东,上述4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5.22%、2.24%、3.73%以及0.47%。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自然人固定包锦堂也是大有来头,其身份证号码也曾现身光线传媒(300251)招股书,包锦堂实为华兴资本董事长包凡之父,彼时包凡曾任光线传媒董事。
百万元行贿被曝光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12月1日,涉嫌受贿罪的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李大川在朝阳法院受审,他表示认罪。其被控于2004年在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营销处副经理期间,帮助华扬联众中标并收取好处费150万元。
具体来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央视网视频新闻内容获悉,根据检方指控,李大川于2004年在担任中国移动市场经营部营销处副经理期间,在 华扬联众广告公司参加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招投标过程中,向苏同(音)透露该次招投标的重点和评标原则,帮助该广告公司中标,后在安华桥附近收取苏 同(音)好处费150万元。
检方认为,李大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期宣判。
据《北京晨报》报道,“苏某的证言显示,没有李大川的帮助,像他们这种第一次和中国移动打交道的公司很难中标。李大川向他借钱时态度强硬,他很清楚实际上是向他要钱,拖了几天才把钱给对方。而李大川拿钱时没打借条,也未清点具体金额。”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个人身份致电华扬联众,公司方面人员表示目前公司处在预披露阶段,无法回答问题。关于公司涉及行贿一事,该人员表示其不清楚具体情况,但目前尚未收到证监会要求关于行贿一事发给公司的任何反馈。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此事从公开资料上看,尚无明确结论,对公司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目前也很难判断。
募投项目等存多重风险
据华扬联众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对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审慎论证,充分考虑了公司现有经营条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互联网营销行业的未 来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综合因素。但由于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完成到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实施的周期较长,这期间上述各项因素 均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实施后无法实现预计效益。
因此,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是否能够实现预计效益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甚至有可能出现公司于上市后将根据项目建设条件的变化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互联网综合营销服务。相对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作为新兴的媒体传播渠道,所受到的政策监管相 对宽松,行业进入门槛不高,行业竞争较为充分,媒体资源量巨大,为互联网营销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如果未来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竞争或信息传播受到影响,将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作为我国互联网营销领域内的知名企业,公司一直非常注重互联网用户信息的保护,一方面,公司一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查阅和使 用用户信息有严格规定;另一方面,公司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使用的行业标准《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的制订者之 一,也是首批签署该标准的企业,公司对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了公示,并向用户提供了易于操作的选择机制,允许用户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数据收集行为。
但是,公司无法有效控制所有员工的个人行为,一旦由于人为原因出现用户信息的不当使用,将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