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收到一份案由为单位行贿罪的传票(被传唤人为陈瑞福、甄维利、星光影视),星光影视自2月29日暂停转让,而这距离其挂牌尚不足3个月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该案发生在2012年,2014年检察院等相关机关对相关人展开了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行动,但这些在星光影视2015年11月才抛出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
收到行贿案传票
据星光影视2月26日公告披露,公司在2月23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签发的法院传票,被传唤人为陈瑞福、甄维利、星光影视,案由为单位行贿罪,传唤事由为开庭,应到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1时30分。
据传票所附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记载,星光影视于2012年9月~2013年4月期间涉嫌实施了行贿行为;陈瑞福于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水磨沟检察院)取保候审;甄维利于2014年10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9日被水磨沟检察院决定拘留,2014年12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执行,2015年5月20日被水磨沟检察院取保候审。
对于上述案件信息,星光影视已于2016年2月24日告知主办券商中泰证券,而中泰证券对此暂无过多言论,仅表示作为主办券商,将对此事项持续关注。星光影视也自2月29日起暂停转让,其表示最晚恢复转让日期为5月27日。
资料显示,星光影视设立于2000年9月22日,注册资本1.4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瑞福,其同时是公司董事长,甄维利则为星光影视前监事。星光影视是专注于文化产业装备系统集成和文化产业综合配套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提供商。公司主要提供广播影视、舞台剧场、演出演艺、展览旅游等文化产业的装备研发、定制生产、系统集成及综合配套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星光影视于2015年12月8日挂牌新三板,2016年2月3日转成做市转让,挂牌不足3个月时间,就因一纸传票而停牌。
资料显示,陈瑞福,1952年生,研究生结业,高级经济师。
转让说明书无相关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星光影视的公告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并没有看到有关上述案件的描述,甚至在2015年11月26日抛出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情况的描述。
记者注意到,该案件发生于2012年。2014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等就已有所动作,对当事人陈瑞福、甄维利展开了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行动。所以在2015年11月26日抛出公开转让说明书时,星光影视理应知晓此事。
不过,在风险提示中,星光影视只提示了“股权质押而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风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资产抵押的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这5项风险,有关上述案件的情况却并没有提及。
与此同时,星光影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101页,还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并且在107页的“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中还可以看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声明,郑重承诺:近两年一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无应对所任职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的说法。
星光影视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瑞福,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报告期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是覆盖了2014年的,显然星光影视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记者昨日几次拨打公司公开电话,但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