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江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对应的《补偿方案》。吴某、李某 共同拥有的位于香江新村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红线内。在签约期内,吴某、李某没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 月22日,江汉区政府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二人选择。但二人仍旧不服,并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吴某、李某向武 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同年10月8日,吴某、李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人民政 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申请武汉中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江汉区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即使先予执行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补偿3000万元的条件也能够满足。
根据规划,6号线一期工程拟定于2016年12月28日通车试运行,而该房屋所处的三眼桥北站也在一期交付使用范围内。目前,不仅该处施工一直 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场地不足,还影响到三眼桥北路东端头约50米的范围内无法施工,而这块片区计划2016年3月底就要贯通,该处已然无法按期完工。据介 绍,施工方每停工一天,国家经济损失就高达数十万元,市委市政府对市民年底通车的承诺也快变成泡影,周边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极大困扰。
法院还查明,涉案楼房地处香港路由西向东的单向两车道马路,由于未能拆除,造成交通便道极其狭窄,最窄处仅6.5米,周围居民怨声载道。由于无法彻底清除建筑渣土,部分断裂的钢筋、水泥块摇摇欲坠,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紧贴着危房走,安全隐患极大。
经武汉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2月25日,武汉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并由江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