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改革创新】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
自贸试验区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制度创新,为了激发创新的动力,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修改稿增加了“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的规定。
改革必然有风险,有失败的可能。为了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修改稿拟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增加一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 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 任”。
修改稿还提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听取驻区单位以及片区内企业、个人对片区工作的意见,并及时根据相关诉求提出改革创新意见,同时要求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定期研究片区提出的改革创新意见,指导、检查自贸试验区片区实施试点政策和落实改革创新方案的情况。
破解创新的法制障碍
为了增强创新的能力,破解创新面临的法制障碍,修改稿拟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在自贸试验区的特别适用机制,规定“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活动需要暂时 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提出处理建议” 。
同时增加规定“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活动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及片区所在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省、片区所在市政府可提请省、相应的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规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及片区所在市制定的规章的,省、相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相关规定”。
【加强对接“一带一路”】
提供“一站式”服务
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肩负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的独特使命,为加强粤港澳合作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修 改稿拟规定:“探索与港澳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对接,支持港澳人士到自贸试验区创业发展”,以此促进粤港澳人才流动。
为了促进粤港澳贸易更加便利,修改稿拟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原产于港澳地区的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对部分产品可以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在促进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上,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以及双 方口岸执法机构之间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机制”,同时“建立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为境外投资风险咨询、投 融资方案设计、项目风险保障、银行贷款配套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加强管理】
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为了强化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综合管理模式,改进监管方式,使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提示有机衔接,修改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不得擅 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的基础上,同时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自贸 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评比考核活动,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