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讯: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企业工资支付作出规范,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为职工提供更多保障,同时,也对企业有多项利好。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上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上海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同时,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新《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新《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另一方面,新《办法》也为企业提供3项“利好”,即新增“约定”、取消“备案”、取消“25%补偿金”。具体而言,新《办法》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而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此外,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需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