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防风险向深度演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期,多个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撰文反映,目前市场上一些非标金融产品在设计上借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思路,部分银行在发起和投资这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出现了混淆概念和套利行为。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数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即目前市场上方兴未艾的场外ABS、或称私募ABS。
在检查“三套利”等背景下,此类私募ABS正在迎来“紧箍咒”。
“这种模式可能违反了银监会46号文关于监管套利的规定。”北京某券商ABS分析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46号文将银行“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行为,视为监管套利。
私募ABS被指资本套利
私募ABS对应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场内ABS,是指利用ABS原理操作,但在线下交易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的产品。
华北地区某城商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私募ABS与在公募ABS在结构上几乎没有区别,私募ABS主要是银行和交易对手之间直接进行,信披也比较有限;也正是出于隐蔽性,成为部分银行借此进行非标转标,降低资本占用,放大收益的途径。
多地银监部门分析称,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和发行此类“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规,但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其特征,这类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对待。
但在实践中,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普遍混淆概念,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从而产生两方面违规行为:一是资本套利;二是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
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经过增信后,一般可达AA-及以上信用评级。部分商业银行投资此类产品的优先级部分后,仅根据其产品名称中有“资产证券化”字样,就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看待,套用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20%的风险权重计算AA-及以上优先级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