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告示(生食发0515第1号)修改了《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相关省令》中所提及的“常温保存产品”审查条件。以往“常温保存产品”的审查以平成23年8月31日发布的告示(食安发0831第5号)《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相关省令的部分修改》的附表《常温保存产品的认证实施要领》为依据,本次对该要领进行了如下修改:
修改前
确保稳定供应满足下述各条件的原乳。(1)挤奶之后48小时之内运送到处理工厂进行处理;(2)挤奶之后迅速冷却,到达处理设施之前应冷藏保存。
修改后
确保稳定供应满足下述各条件的原乳。(1)挤奶之后迅速冷却,到达处理工厂之前应冷藏保存;(2)挤奶到送达处理工厂之前其温度及时间应满足下述任一条件①挤奶之后48小时之内必须送达处理工厂;②对原乳进行3℃以下温度管理的条件下,96小时以内送达处理工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