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品种的创新也成为了国家扶持“双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发展的重要路径。
4月底,证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双创债的发行规则、适用范围、监管要素等品种框架进行初步搭建。
按照《意见》规定,双创债试点阶段将同时面向双创公司和创投机构。在可能成为发行人的双创公司债上,有业内人士认为当下严格的监管口径,将让该政策大概率向《意见》提出“重点支持”的创新园区公司和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倾斜,同时监管层也将对以双创债为名义的套利发债现象进行防范。
而另一方面,已有部分创投机构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对双创债的政策进行了先期筹备,并有计划成为首批发行人。
不过据记者获悉,当前私募机构对于包括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在内的双创企业股权投资仍较为谨慎,对纯粹的双创公司债投资也持观望态度。与之相反,带有股债结合结构特点的品种则受到了较多机构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转股条款进行的制度安排,也被视为监管层为“双创债”走向股债混合结构留下了制度空间。
部分私募启动筹备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座谈推广,服务于创新创业生态的债券品种“双创债”终于正式启动了意见征求程序。
在双创债的适用范围上,创投机构与双创公司都被纳入其中。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此前部分大型创投机构已在就此事进行了不少于半年的沟通筹备。
“我们之前一直在跟监管层沟通发行双创债融资,当时确认是给私募机构开口子的,如今这个口子进一步细化到创业投资类企业上。”一家因私募新政而未能实现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我们也综合分析了我们的需求,需要在这个上面融资。”
根据《意见》规定,创投机构发行双创债的募集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这也意味着,创投机构可以发债募资来进行股权投资。
“这种投向要求其实相当于利用自有资金去做投资了。”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认为。
“这种债的可能期限会比较长,否则不适合来进行权益类投资。”北京一家私募机构投资经理表示,“重点还是看债券的增信和结构,而且发债的私募机构也要自己去做流动性管理,因为也可能涉及短配长投的错配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要对注册地、经营地位于“双创类”示范区域、创新类园区的企业以及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重点支持”。
“考虑到监管趋严的大背景,最先发出来的肯定是重点支持类的。”中信证券一位债券承销经理表示,“因为园区企业、创新层公司本身就能覆盖不少发行人标的,范围以外的可能也不会在一些券商的考虑范围。”
而在挂牌私募机构从严监管的情况下,这一红利亦可能促使更多私募机构试图通过改变注册地、入主双创类园区来获得这一政策红利支持。
“双创债对私募机构来说是一个加杠杆的机会,可能会有不少公司为了成为发行人而改变注册地。”上述投资经理认为,“不过现在一些园区也对私募类机构强化了审查,特别是一些线下财富公司的理财问题暴露出来,不少园区对有问题的公司是不让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