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河北省某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王旭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旭光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陆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网上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给他人,获得的赃款通过微信提现,共分八笔提取到王旭光的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旭光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旭光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旭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向法庭退回了赃款。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旭光非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王旭光当庭表示不上诉。(央视记者 奚丹霓 侯西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