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6年9月11日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里庄路口由北向南步行,被告一于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逆行时将其撞伤。经查明,于某是蜂鸟配送的骑手,而蜂鸟配送是被告二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下属部门,负责提供外卖送餐服务。事故发生时,于某正在为案外人张某在“饿了么”App下单的“鸿运天外天烤鸭店”外卖提供送餐服务。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张某因外卖延误打电话催问于某,于某为完送达任务,在交警到来前私自离开。后经交通队处理,认定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无法行动,被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原告共住院治疗18天,自行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支出。2016年11月4日,被告一于某出具《赔偿意向书》一份,写明: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于某的原因造成原告股骨颈骨折,被告一于某愿意负全责,保证按协议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就其人身损害获得任何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