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在总体要求部分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主产区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加工销售,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前公布委托加工标的清单,一标的一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招标确定委托加工企业;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委托中标企业将稻谷按要求代加工成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大米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所取得相关收入(含大米竞价销售收入及中标加工企业交纳的“可上交收入”等)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弥补稻谷库存成本,收支相抵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加工环节产生的中储粮总公司应纳印花税、可上交收入增值税额统算一并列入亏损挂账。如在一定时间内拍卖大米未成交,由中标企业按大米销售底价统购包销。
关于竞价销售大米,在销售方式方面,通知要求对中标加工企业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在购买资质上,需具备粮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者)和大米消费者;在保证金管理方面,要求大米购买方参加竞买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关于签订合同,通知提及,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与购买方签订大米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中标加工企业受托加工的大米应符合委托加工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送中储粮直属库及实际存储库点,同时电子上传至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中标加工企业(交货仓库)作为中储粮直属库实际大米储粮点,具体配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大米保管、出库和验收确认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交割期限,通知明确,买方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大米出库期暂定30天,履约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在监管措施上,通知列出如下四个方面:
——公开竞标结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批次中标加工企业名单和委托加工稻谷数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每周向省级粮食、财政、食药监、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报送中标加工企业的稻谷委托加工量、大米销售、违约毁约、以及出库纠纷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下发至稻谷承储库点和中标加工企业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
——规范企业管理:一是规范稻谷出入库手续记录,明细到车,详细记载库存保管账和加工进度,记录稻谷期初、加工、期末库存情况。二是健全大米及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手续,建立大米及副产品保管统计账,明确大米堆放货位,记录大米和副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期末库存情况。三是妥善保管相关合同、质检报告、发票、运输票据、水电费等原始凭证。所有账目凭证严格按财务、统计有关规定处理并留存备查。有条件的加工企业,原则上应安装稻谷入库和成品销售出库监控系统,影像资料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
——压实监管责任: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密切协调配合,严格管理要求,压实监管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出入库稻谷和大米质量关,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和大米流入口粮市场,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销售货款足额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其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稻谷销售出库监管和严防陈稻谷转圈流入新收政策性粮食库存,同时治理稻谷“出库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大米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大米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保障食品安全。
——加大惩处力度: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企业亏库、阻扰出库、违法加工、以次充好、转手倒卖、“转圈粮”以及因市场行情变化恶意违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省级交易中心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及本方案进行违约处罚;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