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保障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要求提供的登记服务。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亟需补充和完善。例如,应收账款的现有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等情况。结合业务实际,为更好地引导用户开展应收账质押登记与查询,保障交易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央行在深入研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登记办法》进行修订。
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日益扩大,市场要求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完善应收账款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完善和调整《登记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为切合业务实际,对应收账款定义(第二条)修订如下: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已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活动的一条重要渠道。2017年半年报显示,A股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高达4.14万亿元。一些急需资金的上市公司将应收账款直接转让给保理公司,在获取资金的同时也盘活了这部分应收账款。
央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截至2017年3月末,平台累计促成小微企业融资1.6万亿元,占总融资金额的35%,拓宽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