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煤炭和用户企业自主签订合同。在签订中长期合同中,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煤炭上下游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积极推动供需双方签订一年及以上、数量相对固定以及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铁路、港航企业对中长期合同在运力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和兑现保障。鼓励多签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探索产运需三方和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共同签订四方合同。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