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不同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制度给予对方的AEO企业优惠便利措施,从而显著提升两国企业跨境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中国海关自2008年建立AEO制度,目前已步入AEO制度及互认工作的先进国家行列。今年10月,由中国海关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指南》在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工作组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海关首次在AEO领域引领制定国际规则。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达成AEO互认安排,包括与欧盟、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等互认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互认。据统计,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至上述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降低了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降低了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