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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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